2007年2月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严惩犯罪者 诚帮受害人
金华中院审理刑附民案件抓调解重和谐
徐晋

  “好象天塌了,眼前一片漆黑。”谈起当时的感受,来金华务工的四川籍农民林某说。
  去年的一天,林某丈夫在下夜班回家途中突遇横祸,一辆摩托车将其撞进路边窨井中,致其不幸溺死。事发后,醉酒驾驶的肇事者被判刑并判令赔偿18万元,因被害人之死系肇事者犯罪行为所致,窨井的管理人不应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转承民事赔偿责任,故一审法院同时依法驳回了林某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的主张。
  接到判决,因肇事司机也是打工者,身无分文无法履行赔偿,林某一家顿时陷入绝望之中。丈夫突然“没”了,赔偿款又拿不到,年届七旬的父母加上几个孩子,全靠没有固定收入的林某独自抚养。带着试试看的心情,林某选择了上诉。
  金华中级法院审查后并未草率地依法裁定驳回。结合案情,办案法官考虑到被害人上有老、下有小,生活难以为继,法官们于是准确把握调解切入点,一方面积极做物业公司的工作,说明未加盖的窨井与被害人之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,公司疏于管理难辞其咎。另一方面耐心向林某讲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条文,使林某对调解结果有了一个客观合理的心理预期。
  数度努力下,调解协议最终达成,物业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5万元。
  “能拿到这些钱,我们这一大家子生活总算有着落了。”看着自己尚读小学的3个女儿和满头白发的父母,林某动情地对法官说。
  “为弱者撑起一片天”,这是金华中院在审判工作中始终追求的目标。
  刑附民案件的审理,既要准确发挥刑事审判的打击作用,又要依法保护被害人一方的合法利益。对此金华中院要求办案法官必须倾注更多心力,不仅应在刑事审判上无懈可击,将刑事案件办成“铁案”,更要抚慰、弥合被害人及其亲属身心方面的伤痛,通过调解,努力为被害人一方特别是弱势群体争取更多生产、生活方面的实际利益。为此,金华中院制定了《关于加强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》,指导全市法院进一步加大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力度。去年全年,金华两级法院刑附民案件调解率达84%,实际履行赔偿4500余万元,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及时、有效补偿。